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從二審判九年減成七個月,顯然是審判長曾德水堅持一己之見的結果。料想昨天各報民意版都會收到大批投書,把審判長罵到臭頭。
就事論事,司法我是外行,只能以老百姓身分,對本案提出三點看法。
首先,審判長的權力太大了。既然名為「合議庭」,為什麼審判長可以一意孤行,不顧兩位陪席法官的意見?使得陪席法官陳恆寬憤而辭職,受命法官崔玲琦覺得很受傷,也自請調職,避免再和曾德水同庭審案。高院更一審的結果有誤,顯而易見。
其次,為避免再有類似情形發生,可否逕由司法院規定:合議庭判決前,由三位法官不記名投票,以三分之二取決。我不知道這樣做與現行司法內規有無牴觸,但唯有如此,才能防阻審判長變成「大獨裁者」,合議庭陪席法官和受命法官只是粧點門面的擺設,起不了作用的弊病。
最後,我國司法制度完全抄襲大陸法制,僵硬不仁。我在七年前就主張過,應當採取英美法的精神,實行「陪審團」制。台灣教育發達,人民樂於服務,法院依照選民名冊,召喚十二位公民組成陪審團,另三名列為候補。審案時,陪審員食宿與外界完全隔絕,也不准接見賓客或家人;直到聽完兩造律師辯論後,陪審團閉門激辯,得出被告究竟有無犯罪的結論,任務才算結束。
建立陪審制後,主審法官只要把刑法有關條文解釋給陪審團員聽懂後,由他們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法官如不同意陪審團決議時,有權宣佈「審判無效」,將全案移送另一法院重新審理。幾年前,台灣曾經考慮過兼採陪審制,後來不知為何,如泥牛入海,音訊全無,希望馬政府能重予考慮。
【 2010-07-31 / 聯合報 / A27版 / 民意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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