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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6-05‧顯示 1017 次‧轉寄 3 次‧短評 1 篇
  • 瑕疵新車屢修不好 消基會促檸檬車法
2010/05/28   王怡茹
 
新車並非就是品質保證!不少民眾曾遭遇過新車屢修不好的情況,向廠商申訴卻又無法退換貨,令人深感不平。消基會調查發現,有80%業者規定30天內發生重大瑕疵,且經檢修2~3次而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條件過於嚴苛;對此,消基會呼籲,經濟部應效法美國檸檬車法,放寬瑕疵車認定標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自去(98)年至今(99)年4月止,共接獲了44件汽車新車屢修不復,或是保固期內瑕疵不斷的申訴案件,等於平均一個月就有將近3件的案件發生;像是有消費者投訴,購買福斯車首日就發現有異音情形,陸續為此進廠10次,卻仍無法完全修復,實在深感困擾。

為此,消基會調查1年內接獲之申訴案件中,消費者所提供的汽車訂購契約書,共計10家業者。結果發現,其中有8家業者規定,須在30天之內發生重大瑕疵,且經送業者檢修2~3次而未修復,才能夠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其餘2家則是規定60天之內有嚴重問題,才可換車。另有1家業者不讓民眾攜回契約,未提供3天審閱期。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即使消費者所遇到的問題,並非是有可能危害到生命安全的「重大瑕疵」,但是在無法修復的狀態下,仍花費了高額的費用也耗費寶貴的時間維修,卻不能退換車,相當不合理;而車商將條件訂得太高,似乎有規避新車瑕疵處理責任的嫌疑。

謝天仁建議,經濟部應參考美國現行的檸檬車法。以加州為例,交車後180日或1.8萬英里期間,發生「嚴重影響安全的瑕庛,至少2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非嚴重影響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期間內因回廠維修,致使無法使用的天數累積達30天以上」等情況時,買主可以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

此外,謝天仁強調,主管機關應就事關消費者權益的解約條款,更廣泛的涵蓋納入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一步保障消費者。

消基會並提醒民眾,在簽署汽車合約前擁有3天的契約審閱期,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後再行簽署,若是擔心新車發生瑕疵屢修不復的狀況,可就此情形要求增訂相關條款於訂購契約之中,白紙黑字寫下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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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10-06-06 14:18:03 說
檸檬車法...其實應該比較是"反檸檬法"或是"去檸檬法"(No-Lemon Law)因為美國文化一般把檸檬比喻成華而不實的象徵。
該法在各州也有不同,像德州的規定是,買了東西後三天內都可以反悔。即使像車子,也可以買了以後一兩天再開回去,說:老子改變心意,不想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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