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34511/IssueID/20091203
蘋論:鼓勵殺人
2009年12月03日蘋果日報
北市一家幼稚園女老師被男友槍擊頭部,震撼幼稚園的師生家長。誰是兇手?男友;但誰是幫兇?法院!!
法官也算是共犯
兇手16年前殺死女友還棄屍,坐牢2年9個月又11日,就被釋放。如今再度殺害女友,還以行刑式開槍射腦,以為還會輕判。如果他還在服刑,就沒這件慘案;如果坐牢夠久,可能也不至於那麼大膽衝動,就因為殺人棄屍服刑太短,消除了他的恐懼感,認為殺人的成本這麼低,不殺白不殺,於是又輕易開槍殺人。輕判他和輕放他的法官及假釋委員(矯正官)難道不是共犯嗎?所以這件殺人案共有至少3個人以上的共犯。
法務部官員辯稱,16年前因兇手自首,又與受害人家屬和解,法官最後只判他8年徒刑。當時由於兇手是初犯,符合1╱3刑期的前假釋制度,服刑2年9個多月即獲假釋出獄。台灣犯罪率居高不下,與法官和矯正官都是佛祖菩薩有關,對壞人非常慈悲,直接鼓勵犯罪,壞人不犯罪都不好意思,會覺得對不起自己。
法界的邏輯我們了解,依法沒錯。可是常識理性告訴我們,蓄意殺人棄屍,怎能只判8年?當法界邏輯大大牴觸常識,法界就需要反省檢討。因輕易假釋而再犯的人很多,是法界昏官對社會的傷害。這種假釋累犯在被判刑的同時,也應對失職瀆職的昏瞶假釋官做出懲處或罰款,以撫慰受害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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