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03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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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長江宜樺前天說,有學者建議在新擬的「成年性交易管理法」草案中,可加上配偶書面同意後才可執業的條文,以免違反《刑法》的通姦罪。不但違良俗更是笑柄
從法的立場,江的建議合理,因為通姦罪還沒除罪化;但是從常識面、人情面看,卻顯得荒唐可笑。簽這同意書老公不就變成龜公了嗎?很多女性的性工作者是因為家貧潦倒,老公失業很久,又有小孩要養育,實在不得已才偽稱在外打工,實為下海謀生養家。一旦要老公簽同意書,婚姻可能破裂,甚至發生家暴,小孩得知內心可能受創。
不必提什麼女性身體自主、情慾自主等高論;有配偶的性工作者本身就是悲劇,不但自我異化,自我評價墜落,還可能犯法坐牢。此外這種同意書本身違善良風俗,易遭法院判決無效。用同意書替通姦罪解套,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發明,也是笑柄。
問一個基本的問題:成年人的性交關政府什麼事?為什麼要訂定「成年性交易管理法」?管理什麼呢?那是不是也應修訂「成年人去餐廳吃飯管理法」?國家管太多,連性交都管,非常討厭。其實強姦、迷姦、通姦都已有《民法》、《刑法》在管理,還要立什麼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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