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能否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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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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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1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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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chiang/00/0122.htm
江建祥
馬英九從1974年來美研習法律,一直到1981年返台擔任蔣經國英文秘書,在美國總共滯留了七年之久。馬先生自稱,他除了對釣魚臺的國際法問題有深入的研究之外,也對國際公法和經濟法有所鑽研。但是,馬先生從學成歸國後,每次在公開場合對法律所作的論述,卻顯示出馬先生對台灣或美國國內實體法及程序法的基本常識完全付之闕如。
馬先生對台灣國內法的無知,最經典的要屬他在台北市長任內將防禦性公投比擬為「違法現行犯」。他曾大言不慚地解釋說:「就好比一個人偷東西當場被抓,還聲稱自己沒有違法,辯稱一切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後才能決定,這種行為就好比是違法的現行犯。」不知道孔老師聽到馬博士這種否定司法程序,推翻「無罪推定」原則的高深理論,會不會大聲疾呼:Recall the Defective Product!要求哈佛收回瑕疵貨品,以杜絕他對無辜大眾的毒害。
而馬先生對美國國內法的無知,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則屬他那「綠卡太久沒有使用,已經自動失效」說。馬先生的綠卡「自動失效」說,除了沒有法律根據之外,對確實的失效時間也沒有交代。比起馬英九的含糊,那個沒有讀過法律的大眾傳播學碩士李慶安,確實略勝一籌;至少她還知道要選個擔任台北市議員的「黃道吉日」來「自動喪失」美國國籍。
台灣的民法第九九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英美法上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無論如何,上述的「自動」失效法理並不能比照適用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權利,包括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因為這兩種權利並非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或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非經法定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可被剝奪。根據這項法定正當程序原則,一個人的權利,包括其公民權或居留權,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未經法定正當程序,不可能「自動失效」。縱使行政機關認定適用某特定法條的結果,某人的權利有喪失的「可能」,行政機關因此所做出的行政裁定,並非最終的權利喪失的裁判,法院才是保有最後發言權的機關。
在台灣讀了四年法律系,學了將近七年英美法的馬英九,竟然睜眼說瞎話,膽敢公開主張依據美國法律所賦予的永久居留權──既非附有終期,亦非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可以不經正當程序而「自動」失效。馬先生顯然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無知,而進入令人感到不屑的無恥狀態。
李慶安,這另一個世襲的中國黨黨棍,兩百多天來被雙重國籍的風波纏擾,完全失去履行立法委員職責的能力。截至目前為止,她還企圖躲在馬英九的「無知」、「無恥」的保護傘下,苟且偷生。
李慶安一再堅持她的「自動喪失公民權」的主張,是依據美國國務院網站的資料。然而,李某卻對該網站資料明指只是「可能」而非「自動」喪失公民權possible loss of citizenship/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s的規定視而不顧,而以誑騙含混的手段,繼續不斷地誤引美國國務院網站資料,繼續欺詐善良的台灣人。(參閱美國國務院網站相關資料如下:https://travel.state.gov/law/citizenship/citizenship_778.html)
美國法務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所公布的網站資料,更進一步拆穿李慶安的騙局(參閱https://www.usdoj.gov/olc/expatriation.htm)。上述網站資料明白指出,國務院在發現某人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得對該人發佈「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宣示拒絕該人繼續享有公民所得享有的權利。當國務院認定某人已經喪失公民權,也可拒絕該人護照補發或更新的請求。針對國務院上述的處分,當事人可以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公民權繼續有效存在。需要法定正當程序才能確定剝奪的權利,當然不可能自動失效。
另外,經常發生的實例則是,有些雖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然而,國務院並不知情,或拒絕,或疏於處分,在此狀況下,不曾收過「喪失公民權證書」的人,其更新美國護照的申請如果獲准,對國務院而言,該人的美國公民權從未「自動」喪失過。
李慶安要誠實面對雙重國籍的問題只有兩個方法:
一是到AIT填寫FS-581表格,在表格第二部分自動放棄美國公民權聲明(STATEMENT OF VOLUNTARY RELINQUISHMENT OF U.S. CITIZENSHIP)欄內,明白表示放棄美國公民權。
二是提出美國國務院所發給的「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
單單拿出被注銷的舊美國護照,不但不能證明什麼,反而更彰顯李氏中國人詐騙的本質,因為任何換發過美國護照的人都知道,申請新美國護照,必須同時繳回舊護照,當領到新護照的時候,舊護照會一併剪角作廢寄回。手上持有被注銷作廢的舊美國護照,反而可以推定該人另外持有有效美國護照。
中國黨雖然在立法院擁有超過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仍悍然拒絕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對其與共產黨苟合的內容作任何程度的審核,這種自動生效的主張,突顯出中國黨的傲慢與偏執。而英九和李慶安的美國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的自動失效說,除了透露出這兩個貴族王孫的無知與無恥之外,更含有類似的傲慢與偏執成分。
畢竟填寫一紙I-407或一張FS-581不過是舉手之勞,完成了如此簡單明瞭的程序,既可以昭公信,也可平息眾怒,更可為他們繼續擔任公職提供法理的基礎,何樂而不為?除了他們的「恁爸最大」或「恁祖媽未願」的傲慢之外,實在看不出他們堅持的理由。
歲暮是除舊更新的好時機,馬先生的美國綠卡和李小姐的美國公民,已經吵了將近8年了,為何不行行好,跑一趟信義路,辦個簡單的手續呢?
江建祥
馬英九從1974年來美研習法律,一直到1981年返台擔任蔣經國英文秘書,在美國總共滯留了七年之久。馬先生自稱,他除了對釣魚臺的國際法問題有深入的研究之外,也對國際公法和經濟法有所鑽研。但是,馬先生從學成歸國後,每次在公開場合對法律所作的論述,卻顯示出馬先生對台灣或美國國內實體法及程序法的基本常識完全付之闕如。
馬先生對台灣國內法的無知,最經典的要屬他在台北市長任內將防禦性公投比擬為「違法現行犯」。他曾大言不慚地解釋說:「就好比一個人偷東西當場被抓,還聲稱自己沒有違法,辯稱一切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後才能決定,這種行為就好比是違法的現行犯。」不知道孔老師聽到馬博士這種否定司法程序,推翻「無罪推定」原則的高深理論,會不會大聲疾呼:Recall the Defective Product!要求哈佛收回瑕疵貨品,以杜絕他對無辜大眾的毒害。
而馬先生對美國國內法的無知,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則屬他那「綠卡太久沒有使用,已經自動失效」說。馬先生的綠卡「自動失效」說,除了沒有法律根據之外,對確實的失效時間也沒有交代。比起馬英九的含糊,那個沒有讀過法律的大眾傳播學碩士李慶安,確實略勝一籌;至少她還知道要選個擔任台北市議員的「黃道吉日」來「自動喪失」美國國籍。
台灣的民法第九九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英美法上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無論如何,上述的「自動」失效法理並不能比照適用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權利,包括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因為這兩種權利並非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或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非經法定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可被剝奪。根據這項法定正當程序原則,一個人的權利,包括其公民權或居留權,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未經法定正當程序,不可能「自動失效」。縱使行政機關認定適用某特定法條的結果,某人的權利有喪失的「可能」,行政機關因此所做出的行政裁定,並非最終的權利喪失的裁判,法院才是保有最後發言權的機關。
在台灣讀了四年法律系,學了將近七年英美法的馬英九,竟然睜眼說瞎話,膽敢公開主張依據美國法律所賦予的永久居留權──既非附有終期,亦非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可以不經正當程序而「自動」失效。馬先生顯然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無知,而進入令人感到不屑的無恥狀態。
李慶安,這另一個世襲的中國黨黨棍,兩百多天來被雙重國籍的風波纏擾,完全失去履行立法委員職責的能力。截至目前為止,她還企圖躲在馬英九的「無知」、「無恥」的保護傘下,苟且偷生。
李慶安一再堅持她的「自動喪失公民權」的主張,是依據美國國務院網站的資料。然而,李某卻對該網站資料明指只是「可能」而非「自動」喪失公民權possible loss of citizenship/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s的規定視而不顧,而以誑騙含混的手段,繼續不斷地誤引美國國務院網站資料,繼續欺詐善良的台灣人。(參閱美國國務院網站相關資料如下:https://travel.state.gov/law/citizenship/citizenship_778.html)
美國法務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所公布的網站資料,更進一步拆穿李慶安的騙局(參閱https://www.usdoj.gov/olc/expatriation.htm)。上述網站資料明白指出,國務院在發現某人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得對該人發佈「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宣示拒絕該人繼續享有公民所得享有的權利。當國務院認定某人已經喪失公民權,也可拒絕該人護照補發或更新的請求。針對國務院上述的處分,當事人可以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公民權繼續有效存在。需要法定正當程序才能確定剝奪的權利,當然不可能自動失效。
另外,經常發生的實例則是,有些雖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然而,國務院並不知情,或拒絕,或疏於處分,在此狀況下,不曾收過「喪失公民權證書」的人,其更新美國護照的申請如果獲准,對國務院而言,該人的美國公民權從未「自動」喪失過。
李慶安要誠實面對雙重國籍的問題只有兩個方法:
一是到AIT填寫FS-581表格,在表格第二部分自動放棄美國公民權聲明(STATEMENT OF VOLUNTARY RELINQUISHMENT OF U.S. CITIZENSHIP)欄內,明白表示放棄美國公民權。
二是提出美國國務院所發給的「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
單單拿出被注銷的舊美國護照,不但不能證明什麼,反而更彰顯李氏中國人詐騙的本質,因為任何換發過美國護照的人都知道,申請新美國護照,必須同時繳回舊護照,當領到新護照的時候,舊護照會一併剪角作廢寄回。手上持有被注銷作廢的舊美國護照,反而可以推定該人另外持有有效美國護照。
中國黨雖然在立法院擁有超過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仍悍然拒絕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對其與共產黨苟合的內容作任何程度的審核,這種自動生效的主張,突顯出中國黨的傲慢與偏執。而英九和李慶安的美國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的自動失效說,除了透露出這兩個貴族王孫的無知與無恥之外,更含有類似的傲慢與偏執成分。
畢竟填寫一紙I-407或一張FS-581不過是舉手之勞,完成了如此簡單明瞭的程序,既可以昭公信,也可平息眾怒,更可為他們繼續擔任公職提供法理的基礎,何樂而不為?除了他們的「恁爸最大」或「恁祖媽未願」的傲慢之外,實在看不出他們堅持的理由。
歲暮是除舊更新的好時機,馬先生的美國綠卡和李小姐的美國公民,已經吵了將近8年了,為何不行行好,跑一趟信義路,辦個簡單的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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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wardho
於 2008-12-27 06:10:22 說 撰文者很辛苦的查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以及台灣的民法,不過這兩個法律都跟綠卡無關,而且綠卡真的是有可能失效的。 | |
| toofool
於 2008-12-27 06:31:03 說 水+鹽酸危險 真的是+有可能 算什麼 台灣人,要有自信點. | |
| berry
於 2008-12-27 11:13:35 說 別再拿"有可能"這詞呼巄人了,任何是設"有可能"的.包括人隨時都有可能斷氣的. 故意做錯事還一定要凹,如果這樣也能凹過去,那整體社會的道德水準一下子就喪失了.那乾脆把公民與道德取消算了.教育小孩要有道德卻自己踐踏.真是向港劇上演的"中國人所說的仁義道德是用來說的,不是用來做的" 真是說一套做一套的最佳教材 | |
| 台客
雙重國籍沒甚麼不好啊,只要是真正為老百姓服務,不要把老百姓的錢匯到國外就好。 | |
| happydog= 遠離顛倒夢想 =
這是守不守法的問題。 當事人本身,還有從事的單位,如果都有守法律,認真執行,今天不會見到這篇文章。 | |
| 叮咚= Dare to dream, able to win! =
從這件事情看出政客的心態,總想佔盡一切利益。即使在特定領域有用心,但這樣的事情被捉包後,就不適合從政了。交付眾人之事在於信任,面對自己的責利和利益,不知道認真面對、妥善處理,那怎麼能放心把公眾之事交待給他? 個人認為從嚴處置並無不可。至於追回薪資,應該是有其困難度。 | |
| ALEX
於 2008-12-28 01:35:56 說 雙重國籍真的很重要嗎 有人嘴巴講說愛台灣 卻把錢存洗到國外 被抓到了 才說是建國基金 只要是愛台灣 像歐巴馬一樣 我想台灣會更進步 | |
| 叮咚= Dare to dream, able to win! =
用比較的會很容易失真。雖然雙重國籍只是一種身份,但是法律這樣訂,人們就是要遵守,更何況是立委。立委只是一種職務,但若立委面對法律就能便宜行事,那別人可否?若是也可以,則這條法律的訂定出了問題,是立委的責任。若是不行,那立委訂法只管他人,不管自己,那立委就不是一種職務,而是一種階級。這是違憲的! | |
| berry
於 2008-12-28 10:07:20 說 雙重國籍不重要嗎?違法還可以用愛不愛台灣做辯解!那賣國呢? | |
| 小祐
這篇說的真是大快人心啊!!違法就是違法 | |
| 純屬路過
於 2008-12-28 14:32:49 說 10幾億匯到國外是不對沒錯... 但我更好奇數百億的黨產還給台灣人了嗎? | |
| 叮咚= Dare to dream, able to win! =
我倒覺得「純屬路過」的說法有二點可議。 1. 扁家把錢匯到國外,是中飽私囊。若是把錢集中到民進黨金庫,局勢不會這樣。 2. 時空背景不同。軍治時期社會動盪,多的是搶錢搶糧搶領土的現象。到了法治時期,又由民選選出國家領導人後,「搶」的動作自然不被允許。 但我也同意國民黨應就黨產作更透明的交待。 | |
| JJL
於 2008-12-28 22:18:41 說 扁家如果洗錢貪污?! 法律判他們死刑都太便宜了! 但雙重國籍.綠卡跟扁家有什麼關係? 另,版主願意刊載這篇文章讓我肅然起敬! | |
| star
於 2008-12-30 15:52:48 說 如果候選人可以發給我們綠卡, 我一定投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