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洪科長盛毅專訪內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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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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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洪科長盛毅專訪內容全文
網路追追追╱黑心email 轉寄統統變被告?
資料來源:NOWnews網站【網路追追追】單元
網址:https://www.nownews.com/2008/10/23/91-2352949.htm
日期:97.10.23
內容:
你是看到好東西,就會分享給好朋友的人嗎?注意囉,最近網路流傳一篇文章,指稱有人用轉寄信件的方式,故意散佈有著作權的內容,等信件再度寄回手上,他再依照信中累積的名單,將曾轉寄過這封信的人,全部列為被告!文中教大家,只要使用「密件副本」寄出,就不會被抓到,到底這個傳言是真的嗎?
看原信:謹慎處理email以免觸法Very Important
本著「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心理,許多人熱心地轉寄各式文章、圖片,甚至音樂、影音給大家。原信指稱,某些有心人士利用這種心理,刻意散佈具著作權的內容,再蒐集所有轉寄者名單提出告訴,藉此牟利,信中並舉建國中學李姓老師為例,要大家小心警惕。
為了確認是不是有這種案例發生,我們兵分兩路開始調查。首先在建國中學方面,熱心的人事處施主任一聽見智慧財產權的問題,立刻表示願意協助調查;施主任查訪之後發現,表示該校確實有數位李老師,但每位李老師都沒有官司纏身過的經驗。另一方面,警政署公關室新聞科黃先生及智慧局均表示,尚未聽過這種案件。
轉寄信件也有罪?
根據目前的了解,儘管前述手法尚未出現,不過網友平時轉寄有趣的圖、文、影音給朋友,有沒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呢?智慧局表示,這要看個案情形而論,但不是不可能喔!
智慧局解釋,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都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一般而言,如果你轉寄的對象,是屬於家庭或正常社交範圍內,且為少數人,這是不違法的;但如果轉寄對象為多數人,屬於公眾,就會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罪。或許大家會問:多數人的定義要怎麼算?如果寄給全社團朋友跟全班同學,都在「正常社交範圍內」,這樣犯法嗎?智慧局表示,法官會視個案狀況,依一般社會通念決定轉寄對象是否屬於公眾,但以寄給全班、全社團同學的情況來說,因為人數過多,通常歸屬公眾,已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原則上須得到著作權人之同意。
但根據著作權法解釋令函第920905號,以下情況屬於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無庸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任何人得予以轉載或公開傳輸。」所以說,只要網友們想轉載的內容符合上述情況,都可以用e-mail進行傳送。(參見:著作權法解釋令函第920905號)此外,如所轉寄的文章是屬於「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該等文章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密件副本」寄出就沒事?
話說回來,不管轉寄內容是否違法,是不是使用「密件副本」轉寄就不會被抓到?智慧局認為,無論是什麼樣的技術都能被破解,只是速度快慢而已,因此奉勸大家,切勿存有使用「密件副本」寄件就不會被抓的心態,任意轉載有著作權的作品。
另外,許多網友常在自己的部落格,轉貼影片或影片網址,也有可能觸法,智慧局熱心地補充另一則著作權法解釋令函,提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經營部落格時,千萬要注意。(參見:著作權法解釋令函第970718號)
從以上的調查,我們總結如下,請大家多多注意:
網路追追追╱黑心email 轉寄統統變被告?
資料來源:NOWnews網站【網路追追追】單元
網址:https://www.nownews.com/2008/10/23/91-2352949.htm
日期:97.10.23
內容:
你是看到好東西,就會分享給好朋友的人嗎?注意囉,最近網路流傳一篇文章,指稱有人用轉寄信件的方式,故意散佈有著作權的內容,等信件再度寄回手上,他再依照信中累積的名單,將曾轉寄過這封信的人,全部列為被告!文中教大家,只要使用「密件副本」寄出,就不會被抓到,到底這個傳言是真的嗎?
看原信:謹慎處理email以免觸法Very Important
本著「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心理,許多人熱心地轉寄各式文章、圖片,甚至音樂、影音給大家。原信指稱,某些有心人士利用這種心理,刻意散佈具著作權的內容,再蒐集所有轉寄者名單提出告訴,藉此牟利,信中並舉建國中學李姓老師為例,要大家小心警惕。
為了確認是不是有這種案例發生,我們兵分兩路開始調查。首先在建國中學方面,熱心的人事處施主任一聽見智慧財產權的問題,立刻表示願意協助調查;施主任查訪之後發現,表示該校確實有數位李老師,但每位李老師都沒有官司纏身過的經驗。另一方面,警政署公關室新聞科黃先生及智慧局均表示,尚未聽過這種案件。
轉寄信件也有罪?
根據目前的了解,儘管前述手法尚未出現,不過網友平時轉寄有趣的圖、文、影音給朋友,有沒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呢?智慧局表示,這要看個案情形而論,但不是不可能喔!
智慧局解釋,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都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一般而言,如果你轉寄的對象,是屬於家庭或正常社交範圍內,且為少數人,這是不違法的;但如果轉寄對象為多數人,屬於公眾,就會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罪。或許大家會問:多數人的定義要怎麼算?如果寄給全社團朋友跟全班同學,都在「正常社交範圍內」,這樣犯法嗎?智慧局表示,法官會視個案狀況,依一般社會通念決定轉寄對象是否屬於公眾,但以寄給全班、全社團同學的情況來說,因為人數過多,通常歸屬公眾,已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原則上須得到著作權人之同意。
但根據著作權法解釋令函第920905號,以下情況屬於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無庸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任何人得予以轉載或公開傳輸。」所以說,只要網友們想轉載的內容符合上述情況,都可以用e-mail進行傳送。(參見:著作權法解釋令函第920905號)此外,如所轉寄的文章是屬於「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該等文章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密件副本」寄出就沒事?
話說回來,不管轉寄內容是否違法,是不是使用「密件副本」轉寄就不會被抓到?智慧局認為,無論是什麼樣的技術都能被破解,只是速度快慢而已,因此奉勸大家,切勿存有使用「密件副本」寄件就不會被抓的心態,任意轉載有著作權的作品。
另外,許多網友常在自己的部落格,轉貼影片或影片網址,也有可能觸法,智慧局熱心地補充另一則著作權法解釋令函,提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經營部落格時,千萬要注意。(參見:著作權法解釋令函第970718號)
從以上的調查,我們總結如下,請大家多多注意:
- 利用轉寄email蒐集侵權名單,再行控告謀財的案例,目前尚未出現。
- 不是所有轉寄信件之行為均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建議大家在轉寄之前,應對著作權問題有所認識,詳細狀況請見前述著作權法解釋令函第920905號
- 如果轉寄信件已構成侵犯著作權,即使利用「密件副本」轉寄郵件,仍屬違法行為,仍可能遭受檢調單位的查緝。
站長註:
如何區分轉寄風險,簡述如下:
- 已有名氣及其銷售通路者,不宜
例如大家可以發現,站上從未收錄幾米、國內外歌手的作品。因為幾年前就得到相關的訊息指出其經紀公司很在意這樣的傳播行為對其商業模式的影響。 - 慣於公開媒體發表文章之作者,可
基本上發表在報章媒體上的文章已屬公開發表,轉載並不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權,但反而要注意是否侵害到原媒體的權益,所以大家最好保留作者和出處的資訊,這是基本的尊重。 - 有註明作者、出處,但未特別註明禁止轉載者,可
這類情況可以視為接受 Common Creative 原則,就是非商業用途、維持內文、作者的一致性,即可使用。 - 媒體流出的內文,可
國內許多知名媒體流出的簡報中,常註明禁止轉載,但又作了很多廣告在裡面,事實上很希望透過網路去宣傳。個人解讀是棒子和胡蘿蔔的二手策略,基本上一樣是禁作商業用途,並且盡可能作到魚幫水、水幫魚的動作。因為其實沒有一家媒體會不希望自己的產品大量曝光的,而且不浪費自己的資源更好,但大家都希望被清楚的注意到自己的存在。 - 非知名人士,且註明禁止轉載者,不宜
網路的傳播既深又遠,作者、讀者與之互動的方式都很重要。而作者若表明不希望在網路上存在,那何妨就 Let go 吧,這世界還有更多值得關注的訊息。所以簡單說,就是看到不認識的作者,就依他的意願作。作者不想分享,或許有他的考量,大家也犯不著自惹麻煩。 - 國內漫畫
基本上我會以盡量轉載為原則,因為這是一個還很需要舞台的產業,每個漫畫家都像一個小媒體,需要創作、發行、衝量,然後才有經濟模式。所以如果漫畫家抱著孤芳自賞的心態作畫的話,那注定是難成氣候。不過像幾米這種已經長大了的作者例外。九把刀還在觀察中,看他的策略未來會怎麼走囉... - 很抱歉,接著人家的文章補述是很不禮貌的作為。但因為訊息太長及希望大家一併了解,所以就失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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