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開除員工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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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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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91年10月7日第六版報導,企業逼退員工又出現新招。
最近行政院勞委會接獲多起勞工陳情指稱,雇主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求員工自行去職,並且拒付資遣費。勞委會強調,勞基法明訂勞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雇主雖可以「不能勝任」解雇,但不得拒絕支付資遣費。
勞基法雖訂有「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但勞基法所說的「不能勝任」,就司法實務見解,應該包括:勞工的專業能力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勞工體力或學識能力,或勞工主觀上已經對這項工作沒有工作意願等。這裡所說的專業能力不能勝任、或勞工主觀上已無工作意願,雇主必須提出具體證據,否則不生效力。
不過,官員強調,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害之虞;或者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條款,雇主可以立即解雇勞工,並且可以不必支付資遣費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解雇,雇主都得支付勞工至少一年一個月薪水的資遣費。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以「不能勝任」等類似方式離職時,勞工可向公司(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公權力協助。另外,如果勞工可證明當初是被迫簽訂自動離職書,也可提出訴訟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聯合報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八版報導,「乾脆不要做了!」台北縣泰山鄉一家肥皂工廠呂姓負責人在產品遺失時,說了這句話,廠內一名蔡姓員工因此話離職,且為資遣費訴訟兩年;板橋地方法院昨天駁回資方再審之訴,認定呂姓負責人行為已達終止勞動契約程度,資方須給付蔡姓男子十二萬一千多元的資遣費。
這名蔡姓男子指稱,民國八十五年他進這家工廠工作,到八十九年五月卅日上午,工廠呂姓負責人以公司產品短少遺失,說了句「像這樣怎麼做,乾脆不要做了」,並比平常提前兩天,當場發當月分工資;他認為雇主已表明不雇用他,領了當月分工資後離去,並前往台北縣勞工局要求調解,後來調解不成,他即向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請求呂姓負責人給付資遣費。
簡易庭審理時,法官以當時呂姓負責人向在場的蔡姓、紀姓員工說這句話,且提前發放工資,但後來紀姓員工未離職,認為蔡姓男子誤解這句話,因此這句話不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而駁回蔡姓男子之訴。但蔡姓男子不死心,向板橋地院上訴。
二審時,呂姓雇主指稱當時只是一時氣話,且這句話不是針對蔡姓男子,而蔡姓男子離去時還慫恿其他同事離職,已構成終止勞動契約條件;不過,合議庭法官認為蔡姓男子遭解雇後,前往縣府申請調解,其所體認的事實是資方主動解雇,縱使資方無解雇真意,但資方已破壞勞動契約的互信關係。
合議庭法官認為,呂姓雇主說了這句話,且立即結算工資交付的行為,足以認定是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依法雇主須給付資遣費;資方接獲這項判決後不服,向法院提出再審之訴,但遭駁回,全案昨天定讞。
最近行政院勞委會接獲多起勞工陳情指稱,雇主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求員工自行去職,並且拒付資遣費。勞委會強調,勞基法明訂勞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雇主雖可以「不能勝任」解雇,但不得拒絕支付資遣費。
勞基法雖訂有「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但勞基法所說的「不能勝任」,就司法實務見解,應該包括:勞工的專業能力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勞工體力或學識能力,或勞工主觀上已經對這項工作沒有工作意願等。這裡所說的專業能力不能勝任、或勞工主觀上已無工作意願,雇主必須提出具體證據,否則不生效力。
不過,官員強調,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害之虞;或者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條款,雇主可以立即解雇勞工,並且可以不必支付資遣費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解雇,雇主都得支付勞工至少一年一個月薪水的資遣費。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以「不能勝任」等類似方式離職時,勞工可向公司(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公權力協助。另外,如果勞工可證明當初是被迫簽訂自動離職書,也可提出訴訟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聯合報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八版報導,「乾脆不要做了!」台北縣泰山鄉一家肥皂工廠呂姓負責人在產品遺失時,說了這句話,廠內一名蔡姓員工因此話離職,且為資遣費訴訟兩年;板橋地方法院昨天駁回資方再審之訴,認定呂姓負責人行為已達終止勞動契約程度,資方須給付蔡姓男子十二萬一千多元的資遣費。
這名蔡姓男子指稱,民國八十五年他進這家工廠工作,到八十九年五月卅日上午,工廠呂姓負責人以公司產品短少遺失,說了句「像這樣怎麼做,乾脆不要做了」,並比平常提前兩天,當場發當月分工資;他認為雇主已表明不雇用他,領了當月分工資後離去,並前往台北縣勞工局要求調解,後來調解不成,他即向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請求呂姓負責人給付資遣費。
簡易庭審理時,法官以當時呂姓負責人向在場的蔡姓、紀姓員工說這句話,且提前發放工資,但後來紀姓員工未離職,認為蔡姓男子誤解這句話,因此這句話不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而駁回蔡姓男子之訴。但蔡姓男子不死心,向板橋地院上訴。
二審時,呂姓雇主指稱當時只是一時氣話,且這句話不是針對蔡姓男子,而蔡姓男子離去時還慫恿其他同事離職,已構成終止勞動契約條件;不過,合議庭法官認為蔡姓男子遭解雇後,前往縣府申請調解,其所體認的事實是資方主動解雇,縱使資方無解雇真意,但資方已破壞勞動契約的互信關係。
合議庭法官認為,呂姓雇主說了這句話,且立即結算工資交付的行為,足以認定是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依法雇主須給付資遣費;資方接獲這項判決後不服,向法院提出再審之訴,但遭駁回,全案昨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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