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51條...你不能不知道

‧ 2002-05-10 ‧ 顯示 1,313 次 ‧ 轉寄 1 次 ‧ 短評 3 篇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
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就沒事了.--因為你可以主張-------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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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bruce= 曾經都是美好的回憶 =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5-07-13 21:24:24 說
說的好ㄚ
m point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5-07-31 22:37:23 說
be careful
m ccccc  Gatekeeper icon  於 2005-08-11 18:47:59 說
愛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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