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都有繼承人…實物抵繳 台灣人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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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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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兩岸交流頻繁,台商赴大陸發展人數漸增,兩岸遺產稅課稅爭議案件越來越多,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昨(7)日說,未來,兩岸都有繼承人的繼承案件,繼承人如要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無須再取得大陸繼承人的同意書,只要台灣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後,即可申請以遺產抵稅。財政部這項決定將可讓多數在台遺族大鬆一口氣,未來,若因繼承人繳不出遺產稅,需要申請以繼承財產抵稅,難度將會大大下降。
官員說,兩岸間一旦發生遺產繼承案件,且兩岸都有繼承人時,課稅爭議頗大。特別是當被繼承人未留下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只能選擇以遺產抵稅時,依據現行法律,必須全體繼承人出具同意書,否則遺產抵稅決定就會被駁回。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繼承人者,大陸地區繼承人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取得新台幣上限200萬元的遺產繼承權。
但實際案例曾發現,台灣地區繼承人有意要以遺產抵稅,囿於但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同意而無法如願時,遺產稅的課稅爭議就會浮現。
因為民法第1151條及第828條規定,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原則上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
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抵繳遺產稅,需檢附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
為使這類日漸增多的課稅案件,能有合法、合理的解決機會,財政部經研究後已決定,台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遺產抵繳遺產稅時,將不再要求須取具大陸地區繼承人的同意書。
財政部的理由是,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若有屬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其所得繼承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應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因此,大陸地區人民既已取得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遺產200萬元,超過200萬元數額以外的遺產,均歸屬台灣地區繼承人所有,若在台繼承人欲申請以該部分財產抵繳遺產稅時,無須再取具大陸地區繼承人的同意書。
【2005/09/08經濟日報】
新聞辭典》實物抵繳
■記者陳美珍
遺產及贈與稅的繳納是以「現金」為原則,例外時才可以申請用「遺物」抵繳稅款。「實物抵繳」的制度,係屬政府體恤人民在繼承遺產時,可能發生無力籌足現金繳稅困境的具體表現。「實務抵繳」制度在民國84年1月13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後,大大放寬了抵繳範圍,抵繳物不再限稅捐機關認可「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務」。因此自84年1月13日之後,凡是被稅捐機關列為課徵遺產或贈與稅的財產,納稅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稅捐機關還曾經因此收下果樹、農作物等實物抵稅物品。
以繼承或受贈財產抵稅,雖然給了民眾許多方便,卻讓國庫產生「掛帳」稅款過多的問題。根據國有財產局的統計,實物抵繳範圍放寬後,國產局接管及尚待處理的抵繳遺產及贈與稅實物價值超過800億元。
龐大的「待納庫款」逐年上升,地方政府受害最深。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收有八成歸縣市地方政府使用,待納庫款無法及早變現,地方公共建設相對無法順利推展。
【2005/09/08經濟日報】
法拍屋所得認定靠權利移轉證書 ■稅務問答
桃園市民李小姐來電:房屋被法院拍賣,請問財產交易所得年度如何歸屬?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準。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後,縱尚未辦妥房屋移轉登記,惟因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依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應以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2005/09/08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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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enchan
Mm........ | |
| powers
於 2005-09-10 10:24:21 說 o~YA!! | |
| kk
於 2005-09-10 15:37:13 說 看不懂.. | |
| igotmailc= 行事有方動靜有常 =
感謝新聞分享 | |
| ~順~
不錯的資訊分享 謝啦 | |
| jack
於 2005-09-12 14:18:58 說 看沒有ㄝ... | |
| Zenchan
..... | |
| 雨
不理解 | |
| point
參考囉 | |
| asd
感謝分享 | |
| Valerie
沒研究…… | |







